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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年國教-課發會組織要點

臺中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
108年6月1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. 依據: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頒布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〉之柒、實施要點,訂定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. 組織: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(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),連選得連任,其組成方式如下:
(一)學校行政人員代表6人:校長、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教學組長。
(二)各年級教師代表6人:由各學年推派代表。
(三)領域教師代表8人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健康與體育及特殊需求領域小組各推代表1人。
(四)教師組織代表:教師會推派代表1人。
(五)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: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推派代表1人。
三. 職掌:
(一) 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,考量學校條件、社區特性、家長期望、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,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,發展學校本位課程,並審慎規劃學校課程計畫。
(二) 應依據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時程,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。
(三) 審議各領域部定課程、校訂課程內涵,決定應開設之彈性學習課程(含特殊需求領域)及特殊教育班(含體育班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、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)之課程計畫,內容包含學年及學期之學習目標、單元活動主題、相對應核心素養內涵、學習重點與內容、時數、重大議題、備註等項目。
(四) 審查各領域教科書及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。
(五) 對於課程設計、課程實施、課程效果等層面進行課程評鑑。
(六)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,增進專業成長。
(七) 確認學校減授課節數運用之範疇、對象等,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。
(八) 審議學校課程計畫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通過,始得陳報各該主管機關。
四. 運作方式:
(一) 本會由校長定期召集之,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開會時,校長應召開臨時委員會議。本會開會時,以校長為當然主席,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(二) 本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,每學期各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(三) 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專家、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。
五.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